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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背后的漫漫文保路(图)

来源:网络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2-2-24 10:01:48
 
“梁林故居”拆后现状

岁末年初,北京北总布胡同24号院、已被国家文物局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开发商拆毁。历经沧桑的史迹在城市更新的浪潮下逐渐消失,古都的历史文脉也因此被割裂。拆与保的抗衡过程,让“旧城保护”这一观念逐渐为大众所认同,文保意识形成了一种自觉。但是,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确保文物保护在与旧城改造、资本逐利的博弈中胜出,也是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一道严峻课题。

文物部门:

拆除“梁林故居”确属违法行为

尽管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早已规定停止大拆大建、整体保护古城,但位于北总布胡同24号院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还是难逃拆除的厄运。据北京市政府新闻办通报:开发单位系在未经报批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中旬违法拆除了旧居建筑的。

记者了解到,在北总布胡同24号院被拆除后,东城区文化委向北京市文物局递交了事件调查报告,称开发单位考虑到故居房屋腾退后,因陈旧、几经翻建、无人居住等原因,易出现险情,因此进行了“维修性拆除”。但此次拆除未经报批,属“违规拆除”。

2月7日,北京市政协文史与学习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通报了“梁思成和林徽因故居”事件。孔繁峙表示,此次公然拆毁已被认定的文物建筑,是北京近年来最恶劣的文物拆毁事件。华润集团富恒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所谓“维修性拆除”是辩解,根本不成立。“梁林故居”于2009年被国家文物局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时被拆有争议,可能属于学术之争,而此次被拆性质变了,明确为违法行为。此前,孔繁峙谈到文保问题时曾表示:文物保护重点已由原来的防火、防盗、防恐怖等基本防范,又新增加了一项防拆。

2月9日,北京市、区文物部门宣布:开发单位拆除“梁林故居”是破坏古都文物保护的恶劣事件,对古都名城保护和文化之都建设带来极大负面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处以该公司50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其恢复所拆除旧居建筑原状。

有一种观点是:单单从建筑价值看,北总布胡同24号院由于房屋残破,上世纪80年代又曾部分拆除重建,保护价值并不大。这种态度甚至在业内也得到了一定的理解。对此问题,从2009年开始便努力保护这处文物的城市学者王军认为:“因其残破,才更加爱护它,而不是因其残破,就冷酷无情地抹掉它。如果早一点保护的话,就不会是这个样子,这成了怪圈。”

长期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机构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创办人和理事长何戍中就此次拆迁事件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也认为这次拆迁毫无疑问是违法的,不仅道义上要受谴责,法律上也要受到惩罚。"梁林故居"确实是文物,保护名人故居就应该保留其原貌。针对"梁林故居",无论怎么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现在的开发单位没有经过任何程序就拆除,是百分之百违反法律规定的”。

长达5年的保拆对抗

近日,记者实地探访了这处当年梁思成、林徽因居住过7年的地方。北总布胡同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二环内建国门附近。从金宝街转向南侧的一条胡同,直行不远,便能根据门牌号找到北总布胡同12号院。这座四合院目前仍有居民居住,据说,这里曾是梁思成、林徽因的挚友哲学家金岳霖的故居。紧靠12号院的南侧被一排蓝色的铁皮挡板围住,挡板里面一片废墟中间仍耸立着一幢尚未拆除的三层小楼,据此判断,挡板内的区域便是北总布胡同24号院。

铁皮挡板留有一个窄窄的入口,仅能容一人通过,却站着两名保安看守。两年前保护下来的正房和倒座房变成了一片碎砖瓦,只剩正门处残损的木门框,尚能看出一点四合院大门的影子。胡同还是那条胡同,道路的肌理未变,但当年的模样已无处追寻。

这些年,王军曾几次来到这里,他觉得,从这条胡同里能够找出北京这座城市几十年来几乎每一次改造的痕迹,无论老式住宅楼和单位大院,还是新式商业建筑的建成,都能看出老北京的实体是怎样被抹去的。

2007年,王军在胡同里看到了贴在墙上的拆迁通告,从那时至今的若干年中,这处“梁林故居”经历了开发商与保护者之间几度拆与保的抉择对抗。2008年7月,故居院内正房被拆,2009年1月上旬又拆除了四合院的正门。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的单霁翔主动约见王军了解情况,并坚决表示要保护这处故居。单霁翔动情地告诉王军:“一个城市能不留下自己的足迹吗?能不留下让我们感动的历史记忆吗?我们不能以建筑价值来论名人故居的价值,可能最普通的房子,才最让我们感动。”

2009年7月10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叫停了对“梁林故居”的继续拆除。国家文物局也明确表示,“梁林故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应由地方文物部门申报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几经周折,北总布胡同24号院残存的部分终于暂时保存下来。2011年12月30日,国家文物局正式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这处“梁林故居”被列为新发现文物项目。至此,权威部门已给出了明确规定。

何戍中说:“到底什么是故居,故居怎样发挥它的价值?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要义是什么?通过"梁林故居"的保和拆,有些问题开始公开化。我想,梁、林两位老先生在天上看到他们的故居一会儿保一会儿拆,肯定会很伤感很郁闷,但看到这么多人通过保和拆在争论、在思考,这个过程中,人们保护文物的意识在提高,形成了一种文化的自觉,人进步了,社会也进步了,这许多的进步源于围绕他们的故居发生的事件,我想梁、林两位在天上也会感到欣慰。”

如何复建“梁林故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文保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恢复所拆除旧居建筑原状,这也就牵扯出“梁林故居”的复建问题。王军认为,“梁林故居”最好的结局是“拿着图和照片,给修复了,这代表了我们城市的觉醒,我们会得到子孙后代的尊重”。他举了波兰人的例子:“华沙在"二战"时被炸毁,波兰人想方设法找来旧图纸,复建了原来的城市。按理说是个假古董,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了它"世界遗产"的荣耀。因为它代表了波兰人的民族精神。”

王军说,1936年林徽因在致美国友人费慰梅的信中手绘了该院的平面图,故居内现已不存的垂花门也有老照片可查,将此院修复应不是一件难事。根据这些资料,王军大致描述这座四合院:“院里有一棵丁香树,入口处有一个小院子,是仆人的住房。里边的院子一正两厢,北边正房是林徽因和梁思成的起居室,屋顶由鱼鳞状的灰瓦铺成,门窗宽阔,镶嵌着林徽因精心设计的木格窗棂,上面糊了白色的窗纸,窗户的下层换成了玻璃,可以透进阳光,还可以看到院子里的树木花草。”

当时,包括胡适、徐志摩、沈从文、萧乾、金岳霖、张奚若、周培源等文化人士常在周末下午到梁家作客清谈。梁家的交往圈子渐渐成为当时北京有名的文化沙龙。冰心的短篇小说《我们太太的客厅》虽然对林徽因有嘲讽之意,但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当年这座小院的华丽过往。

对于“梁林故居”是否复建,应如何复建,也有不同的声音。梁思成和林徽因的学生、83岁的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陈志华认为,按照国际文物保护理念,已拆除的文物不能再复建,而应作为遗址地加以保护,可以在原址辟建遗址公园,除为梁、林先生立碑外,还要保留一处废墟,以警示后人。

“名人故居到底怎么保护是有争论的。能够真切地触摸,看到这个门框会想到当年梁、林倚在门框上在思考什么,谈论什么,是很美好的事。但是否要完全一模一样地复建?也不一定。”何戍中认为复建应因地制宜,“无论如何把地点保存下来,把残存的东西搜罗下来展示出来,能够让人去看,看过之后能够安静下来,被感动,继而将梁、林的精神传播开来。坦率说,只要地址在,实物在,把它复建成三十平方米还是四十平方米有什么关系?”

最高50万元罚款

能否遏制开发商的逐利冲动?

新中国成立初年,梁思成提出保护旧城的方案被否决,多年之后,在很多人心里,梁思成已经成为守护北京旧城的象征。此次“梁林故居”被拆引发的争论,更多的是一种反思和致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在城市开发的巨大利润空间面前,上述法律中的处罚规定已显得十分乏力,甚至不能起到威慑破坏文物行为的作用。相比数以十亿计的土地拍卖款以及巨大的开发利润,50万元的罚款是否太低?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利祥分析说:“以"梁林故居"被拆为代表,当举步维艰的文物保护事业面对财大气粗的房地产开发商,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已凸显孱弱。法律永远是滞后于社会现实的。涉及处罚金额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价水平提高,颁布越早的法律,显得罚金力度越小,这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问题。”

刘利祥告诉记者,另外,我国《刑法》第324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故意损毁的文物要达到一定级别,才构成犯罪。”刘利祥解释说,"梁林故居"已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却尚未成为文物保护单位,遭故意损毁,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恐难受到刑法制裁。可以考虑在刑法修正过程中,针对此罪构成,降低对文物级别的限制,提高刑期和罚金的幅度。”

刘利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面对文保遭遇前所未有的各方利益博弈甚至明火执仗时,亟待继续修改与完善,以体现文物是不可再生文化资源的特性。前提是,要提高立法者、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文物不可估量价值的认知。今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应在法律责任中加强行政处罚和问责处分的力度,同时,厘清学术争议与法律界限,明确禁止"维修性拆除"等偷梁换柱、拆真盖假行为,更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刑法》、《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机衔接、同步完善,以加大警示与惩治力度,切实做到依法科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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